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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技术措施2022-008 关于执行GB 55015-2021第2.0.7条的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11 15:08:18浏览次数:

编号:2022-008


关于执行GB 55015-2021第2.0.7条的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中第2.0.7条规定:“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为统一中心报审标准和施工图审查尺度,对于节能变更审查做出以下规定:
      1.申请变更的建筑工程原则上应未销售,且变更范围未施工。
      2.建设单位报审的节能变更中应明确:本次变更原因、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变更部分的节能指标对比。
      3.节能变更审查主要内容:
    (1)原则上节能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2)当原建筑满足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规定性指标的条件下,不降低节能性能的同时,可调整节能指标;
    (3)当原建筑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条件下,变更后的节能指标不得低于原设计节能指标,整体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4.节能材料采用明确品牌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提供购货合同或采购意向证明文件。
      如后续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中心会及时通知。
      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综合科、审查科工作人员知悉。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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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统一技术措施2022-008 关于执行GB 55015-2021第2.0.7条的相关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