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14
玻璃幕墙室内防护措施设计审查统一规定
各相关单位、施工图审查专家:
我省地方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2/T 4065-2021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4.3.6条对于玻璃幕墙室内防护栏杆的设置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第6.12.4条规定,建筑幕墙设置的防护设施应满足本规范第6.11.6条中第3、4款的相关规定。主体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落地玻璃幕墙的室内防护设施应采用独立防护栏杆;
2. 新建住宅、学校(含大学)、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其落地玻璃窗(含幕墙窗)不得取消室内独立防护栏杆;
3. 除第2条以外的公共建筑在幕墙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2/T 4065-2021第4.3.6条,以符合规范要求的幕墙构造替代室内独立栏杆作为防护设施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玻璃幕墙室内防护措施的专项技术论证会,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及论证专家参会,与会专家应具有专业性及权威性。相关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不设独立栏杆位置的玻璃幕墙应按照《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38264-2019的相关要求进行玻璃幕墙室内耐撞击性能指标的现场检测,耐撞击性能等级应不低于2级要求。如现场检测不满足要求,则需采取加固措施以达到2级要求,或增设室内独立防护栏杆。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测;
(2)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不设独立栏杆位置处幕墙玻璃的厚度、配置及分格尺寸等相关要求,并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的相关规定;
(3)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提供玻璃的专项冲击力计算书,计算结果应满足强度及变形要求;
(4)不设独立栏杆位置处幕墙玻璃面板或横梁的设置应满足《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2/T 4065-2021第4.3.6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供此部位玻璃面板或横梁的图纸及结构计算书;
(5)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应同步提交专项技术论证报告和论证会专家意见;
(6)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提交的“原主体建筑设计与幕墙设计情况确认函”中,应专项列明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施工图中幕墙构造替代室内独立栏杆的防护设施变更”的确认内容。
请各相关单位、审查专家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统一技术措施2022-014 玻璃幕墙室内防护栏杆设计审查统一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