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19
“保证发生本地区设防烈度地震时满足正常使用”结构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审查专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通知》(宁建科字〔2022〕227号)的相关要求,明确审查要求、统一审查尺度,在现阶段过渡时期,《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相关结构施工图审查要求如下:
1. 南京市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以下简称“八大类建筑”)的结构抗震设计应至少满足《“保证发生本地区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结构设计相关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详见附件)中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达到更高的抗震设计要求。
2. 八大类建筑的结构设计施工图中应有抗震专项设计说明,应明确设防地震时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主体结构抗震设防主要技术措施、非结构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措施等基本内容。
3. 本中心接审的其他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八大类建筑,如当地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应参照第1、2条要求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审查专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证发生本地区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结构设计相关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统一技术措施2022-019 “保证发生本地区设防烈度地震时满足正常使用”结构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要求.pdf
“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烈度地震时满足正常使用”结构设计相关问题座谈会纪要.pdf